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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婚姻家庭纠纷的化解方法分析(蒋王街道悦来村)
发布时间:2022-11-22 来源:扬州市邗江区妇联办公室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做好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关注婚姻家庭问题,分析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形成原因,探求纠纷预防和化解的新途径新方法,对于构建和谐家庭,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婚姻纠纷和家庭纠纷都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这是最常见的一类纠纷, 包括夫妻间、父母及子女之间的矛盾纠纷。它的特点是当事人之间有血亲和姻亲的关系,只有很特殊的情况下涉及到其他人和组织。自古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处理这类型矛盾,基层调解人员要有一定的经验,就是"以和为贵",作为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要把握好这一点,既要对错误的行为批评教育,又要兼顾当事人的情况, 要以适当的方式,防止矛盾升级。     

一、坚持"两个原则"

  (一)坚持自愿,合法原则。首先调解并非必经程序,需在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调解的情况下方可开展.任何一方反对调解的,都不得开展调解.其次,调解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二)公平调解,不偏不倚。现实生活中,司法活动极易受到来自各地方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因素,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还考验着调解人员是否出于公心,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当事人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其自尊会受到伤害,也最易激起对执法者的抵触与怨恨,不公乃执法大敌,亦是调解之大敌,一旦被当事人察觉,则必然导致失衡.坚持公平调才能维护司法公正。

二、调解的步骤

       一般而言,婚姻调解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步接触阶段、深入交流阶段、总结结论阶段。

    (一)初步接触阶段。在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委托调解时,一般调解人员就会记录另一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即开始与对方当事人接触。一般而言,对于调解人员的联系,另一方一般会有二种回应模式:

1.冷漠回应模式,比如,当调解人员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态度非常不配合, 对于冷漠回应的当事人,应婉言告之有利于双方的处理模式,希望对方考虑几天,过一些时候再与其联系。

2.积极回应模式,比如,当调解人员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并不拒绝,而是直接问:"那你们现在的方案是什么? ” 调解人员告之有利于双方的处理模式,即使对方当事人抱有敌意,也会不得不认真考虑调解人员的处理模式。

三、调解的技巧

  (一)、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最好在具有亲和力的环境下进行,更容易促成双方交流。

  (二)、调解时尽量给双方当事人中立的感觉,尽力用亲和的语言交流。在调解中不要对双方的是非过多发表意见,而是围绕缩小争议作努力。

  (三)、调解时要先找出分歧的焦点,再找出双方的共同点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一定要注意双方当事人的情绪,使双方当事人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若当事人情绪激动时,注意运用以下几种方法调节当事人的情绪

  1.冷却法,当一方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时,设法冷却其怒火,比如让双方当事人分开,转移话题等。

  2.宣泄法,对于明显受到压抑的,有极强倾诉愿望的当事人,不妨让其发表意见,宣泄内心的愤怒和不满。对于确属弱者或无过错一方要耐心倾听,表示同情给予安慰。

  3.陪伴法,有些当事人自己陷入感情旋涡难以自拔情绪激动,但其亲属可能对事实看的更清楚,调解时选择当事人的亲朋或父母陪伴,可以增加成功的几率。

介绍几种调解方法:一种是“模糊调解”,一种是“责任意识”,一种是“冷处理”

   (一)所谓模糊调解,就是对调查到的有损夫妻,家庭成员感情的事件和行为,不公开、不肯定、不透露,而是采取存疑的调解方法,一方面对责任人的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对相关人疏导,避重就轻,以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如纠纷中发现婚外情,在外地与人非法同居,如果公开,会影响到矛盾纠纷的调处,在另一方没有明显证据,或虽有证据,不公开的情况下,要视而不见,采取妥善的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责任意识,婚姻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责任,这是批评教育当事人的准则,也是化解矛盾,缩小差距,平衡对抗心理的一种调解方法.通过入情入理的分析,才能使矛盾的双方反省自己,以责任化解和冲淡分歧, 防止由于当事人意气用事,以致家庭分崩离析,造成不良后果,这类纠纷主要适应于结婚时间短、或没有大的矛盾的婚姻家庭纠纷。

  (三)逆反疏导和冷处理,由于对方有明显过错,有的当事人情绪激动,正面做工作效果并不好,也缺乏说服力,需要采取特别的办法。

   1.程序上要冷处理.家庭婚姻纠纷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同时要达到和解,归根到底,还是要当事人自己解决思想问题,才能促成和解,尽量对婚姻家庭纠纷采取婉拒的办法,或约定一定考虑时间,或先由长辈调解,或推迟调解时间,让当事人冷静考虑,权衡利弊,防止意气用事.同时,也为消除矛盾,留一段缓冲的时间,创造彼此沟通的机会.二是调解思路顺着当事人意思,而将后果讲明,让当事人由思想对抗转为对后果的认识,实际上是一种逆反调解. 特别要说明的,婚约纠纷、非法同居的纠纷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但其中有两项的处理是相同的:一是同居期间的收入和开支,按照合伙的关系对待,此外同居前财产没有消耗的,应归原所有人,共同经营所得归双方所有.协议不成的均等处理债权债务。

   2.非婚生子女,要比照婚生子女对待. 总之,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中,要慎重对待,在调解中要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以理服人,重在疏导,以稳定家庭、稳定社会为大局,注意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特例:赡养纠纷、遗弃家人的纠纷,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纠纷,要立场坚定,针锋相对,依法依理反对违法、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利用法律、道德、感情等诸因素,巧妙地化解,有张有弛,收到预期的效果。

三、三点思考

    1、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是治“标”不治“本”,我们要通过抓好公民的普法学习教育,广泛宣传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加强家庭美德、伦理道德、社会公德教育,倡导和睦亲情、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观,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升公民思想道德素质。特别要突出重点,把中青年农民、尤其是流动人口列为重点对象,不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教育群众要诚信守约,尊老爱幼,邻里和睦,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及引发的一系列纠纷。

   2、发挥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作用。婚姻家庭纠纷说小是家人吵架闹别扭,说大可能发展成为刑事案件,因此我们各级妇联组织思想上必须重视,尽快健全各级妇联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组织,加强市、镇、村婚姻家庭纠纷调委会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机制,确保小矛盾不出社区、村,大矛盾不出乡镇。

   3、注重调解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要找准纠纷成因,对症下药确定调解方案,集中精力予以解决。调解过程中要注意群策群力,充分发挥当事人亲朋好友的力量,动员他们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多检讨自身的不足,使矛盾得到及时化解。对于一时调解不了的纠纷,要引导当事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尽力避免家暴等侵权案件和“以暴抗暴”恶性案件的发生。同时要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回访工作,随时掌握矛盾发展的态势,防止矛盾再次激化。

 “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等家庭美德教育宣传,鼓励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互谅互让,积极主动承担家庭责任。妇联组织应本着“预防为主、调处结合”的方针,充分发挥“娘家人”的优势,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合作,把排查化解婚姻家庭矛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参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