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龚先生与刘女士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8年12月在民政局自愿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龚由龚先生抚养,抚养费由龚先生承担。但双方离婚后,刘女士认为龚先生敷衍履行抚养义务,对小龚不闻不问,要求变更抚养权。龚先生认为,是自己过于严格导致小龚不愿意跟随父亲生活,并不存在自己不关心小龚、不缴纳小龚学费等情况,不同意婚生子归刘女士抚养。刘女士遂诉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归刘女士所有。
法院调解
经法院调解,婚生子小龚明确表明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承办法官遂向当事人释法明理。为了孩子身心健康,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约定小龚由刘女士抚养,龚先生每年支付小龚学费、生活费等2万元,直至小龚高中毕业。
本案中,刘女士与龚先生对小龚的抚养权争执不下。小龚为高中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多次表明自己愿跟随母亲刘女士一起生活。刘女士和龚先生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当,法院从保障孩子的最大利益角度考虑,结合小龚的意愿,认为目前小龚的抚养权归刘女士所有,更有利于孩子学习生活环境宽松稳定。
关心爱护子女,让子女健康地成长,是每一个为人父母的责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当具有正当理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