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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生松 辛治洋:家校社协同视域下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必要、可行与限度
来源:马生松 辛治洋

家校社协同视域下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必要、可行与限度 *


马生松   辛治洋


[摘   要]  近年来,家庭教育指导已成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的重要工作,学校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是必要的,其既是应对家庭教育功能变迁下家庭教育失位的有效途径,也是适应教育变革背景下学校教育提质的内在要求,更是弥补社会教育不足的客观需要。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是可行的,主要表现在:学校组织的社会属性与家庭教育指导公共服务性质具有统一性;学校教育场域特性与家长接受其家庭教育指导具有黏合性;学校的资源整合功能与社会主体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具有联结性。然而,在推进家庭教育指导时,学校应保持适当限度,即避免以“ 公共性”的名义侵蚀家庭教育的私人性,防止以“指导”的名义削弱家庭教育的自主性,并警惕以“整合”的名义替代社会主体的功能发挥。

[关键词]  家校社协同;家庭教育;学校指导

[作者简介]  马生松,安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基本理论、家庭教育(芜湖   241000);辛治洋,安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教育基本理论、德育、家庭教育(芜湖   241000)


在现代学校出现以前 , 家庭几乎完全承担了对子女的教育责任 , 家庭中长辈对子女的教育目的、内容、方式具有绝对的话语权,这时的家庭教育呈现出明显的私人性特征 。随着现代学校和现代国家的出现,家庭教育向学校教育让渡,家庭教育的公共性凸显,家庭教育逐渐从“ 私人领域”走向“ 公共领域”[1] 。正如近代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等以下学校推行家庭教育的办法》, 强调加强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联系 , 明确了学校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 , 由此家庭教育不再是家庭内部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的事情[2]。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出台了系列助推家庭教育发展的政策,促使家庭教育责任的主体从仅靠家庭承担向政府主导转变[3] 。 2021 年,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 , “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 ,……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4]这标志着家庭教育指导正式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成为社会、学校共同关注和参与的公共事务。

家庭教育指导属于成人教育的非职业教育范畴,本质是成人教育中的非制度化教育[5] 。也就是说,家庭教育指导是社会教育应该承担的职责。那么,中小学校作为面向未成年人学生的制度化教育组织, 如何定位和理解自身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方面的角色和职责? 中小学校是否有必要组织并实施家庭教育指导,开展指导的可行性为何,以及在过程中有哪些限度需要关注?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探讨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认知前提,倘若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清晰的回应, 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工作恐难落到实处。为此,本文基于家校社协同视域来审视学校家庭教育指导,系统地探讨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限度, 以期能为中小学校切实有效地履行家庭教育指导职责提供行动依据。

一、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何以必要


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非是一个自然而然或不证自明的问题 , 而是现代社会发展与教育改革催生的新事物,其背后蕴含着多重的教育需求。

(一)应对家庭教育功能变迁下家庭教育失位的有效途径

家庭是集经济、生育、性生活、教育、抚养与赡养、感情交流、休息与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社会组织[6],其中教育是家庭的内在构成性因素,自家庭形成之始便天然地承担着教育子女的功能 。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7],其形态和功能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演变。与之相应,家庭的教育功能亦随着社会和家庭的发展而变迁 。尤其是随着现代学校系统的建立和公立学校的普遍兴起,家庭的教育功能发生了显著变化。

在传统社会中, 家庭兼具教育实施和社会成员认可于一身[8],全面地肩负起将儿童社会化为合格社会成员的重任,并且在此过程中形成了家法、家规、家训等教化传统 。而进入近现代社会,随着现代学校系统的出现与完善 , 家庭的教育功能开始分化。尽管家庭的生活教育仍然存在,但家庭的教育职能很大一部分转至制度化的学校 , 家庭的社会成员认可功能也由学校系统所取代。其中,学校的社会成员认可制度异常突出, 其通过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技能证书等方式,实现对个体的才能筛选和职业分类, 使得学校像是社会机会的分配机构,是调节劳动市场平衡的储备装置[9]。在此情形下 , 家庭教育出现了两种极端的失位现象:一是家庭教育“边缘化”,家长过度依赖学校教育,将子女的教育完全交由学校教育负责;二是家庭教育“ 学校化”,家庭紧紧围绕知识学习安排教育活动, 致使家庭教育沦为学校教育的补充和附庸 。总的来看,家庭的教育功能是在作为“专门教育”的学校及其“ 教育认可”制度的动力机制下逐渐向学校教育让渡 , 家庭教育在教育场域中的地位逐渐丧失。基于家庭教育功能的历史演变方向,其趋势指向家庭教育现代化, 即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共同发展、合作共育[10] 。 因此,从家校共生共育的关系来看,要解决家庭教育的失位问题,还需学校方面的积极参与并携手应对。

(二)适应教育变革背景下学校教育提质的内在要求

现代社会是一个“加速”的社会,这种“速度暴力”也正侵入着教育领域,使得教育变革已经成为常态化现象。自晚清以来,我国教育事业便踏上了与世界接轨的征程, 教育的各个领域均处于持续变革之中 。进入 21 世纪,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 教育系统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 改革创新”成为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主旋律[11] 。在此背景下,作为教育的执行主体,学校也在不断探索与更新教育理念、课程内容、育人方式与管理模式,以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然而,著名的《科尔曼报告:教育机会公平》指出,学生的学业成绩更多地受到家庭和同伴因素的影响 , 学校的资源投入对学生的学业成绩的影响相对有限[12]。家庭教育研究成果也普遍证明 , 家庭教育的品质直接影响着儿童在校的学业成绩。还有研究指出,家长积极参与不仅有助于提升学生的学业成绩,还有助于推动学校变革[13]。这些研究均说明,家庭及家长在孩子教育和学校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当前家庭教育影响愈发显著的趋势下,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学校教育的结构性要素中,对提升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现代学校变革发展的内在要求。

具体来说,于学校而言,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其教育体系 , 意味着学校与家庭建立起更为紧密的合作关系,家校间的共生共育关系更加凸显。首先,学校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引导家长更新教育观念,提升家长家庭教育素养,有助于改善家庭教育实践,提高家庭教育品质 。其次,家庭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背景, 其品质的提升亦能为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再次,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引导家长理性地参与学校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决策等过程,改善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方式,有利于增强家校互动协作的效能。最后,学校在履行家庭教育指导职责过程中,亦会促使自身功能结构的调整和改革,优化学校的人、财、物等方面的资源配置 。总之,学校教育的变革与发展离不开家庭教育的支持 , 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既是满足广大学生家长的实际需要, 更是学校教育提质增效的应然之举。

(三)弥补家校社协同背景下社会教育不足的客观需要

社会教育承担着众多的教育功能、文化功能、社会功能[14],它在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推动教育事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尤其是在当今多元开放的时代,儿童所受教育的影响日趋多元 , 除学校与家庭两个教育单元之外,来自社会各界的教育影响日益显著。为了应对时代的变化,《家庭教育促进法》在总则中明确提出了“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的要求,并强调“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以及“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同时,该法还专门设立了“ 社会协同”章节,详细规定了社会各主体在家庭教育指导中的职责 。这一立法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高度关注 , 也凸显了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协同推进家庭教育进步的重要责任。

然而 , 当前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  社会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多项调查显示,学校、社区、社会组织 、企业等多主体服务供给存在碎片化现象[15]35,服务内容和具体安排与家长的需求不完全匹配[16]。同时,服务人员数量不足且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覆盖率低[17] 。此外,对社会教育而言,其本身存在着理论模糊和实践混乱的困境。在理论层面上,社会教育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难以把握,社会教育的主体与内容不明,甚至难以言明什么是/不是社会教育。在实践领域中,社会教育长期处于边缘地位,家长将其视为学校教育的培优和补差 , 而教师将其当作学校教育的辅助和补充。基于这些问题,以学校为家庭教育指导的主阵地,建立全员参与、专兼结合的学校家庭教育指导队伍[18],是弥补社会教育不足的客观需要 。一方面, 中小学校具有规模庞大的教师队伍,通过短期的职业培训可快速转型为家庭教育指导师, 从而缓解家庭教育指导专业人员紧缺的现状;另一方面,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初期,在各项组织制度、资源配置等短时间内难以统筹完备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充分发挥其资源凝聚、组织协调的优势,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二、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何以可行


如前所述,无论是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抑或社会教育的角度去考察,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都有其必要性。但要全面且充分地证实这一必要性,还需要说明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可行性。

(一)学校组织的社会属性与家庭教育指导公共服务性质的统一性

学校作为开展教育的专门场所和培养人的专业性社会组织 , 把人培养好无疑是其价值意义所在[19] 。换句话说,教育是学校的固有功能,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特质。从这个角度来说,学校似乎并不自然承担家庭教育指导的责任 。然而,一方面,学校是一种社会组织,也是一种“社会工具”[20],学校组织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除了教育功能之外,还承载着其他无法舍弃的社会服务功能 。一是就组织本体而言,学校不仅是“ 教育”机构,还扮演着“象征”机构的角色,体现着主流的政治方向、道德取向、文化范式[21],无形中发挥着化民成俗的功能 , 尤其是学校周边环境文化层次较低时,还潜移默化地塑造着当地民风。二是从组织实现而言, 学校的自我发展和自我保存离不开家庭和社会的资源支持。同时,学校的自我实现还需积极发挥自身的辐射作用,主动进行文化传递,提供行为引导,为社会贡献其文化力量[22] 。另一方面,家庭是个体日常生活的私人场所,家庭教育是在此场所中进行的私人活动, 这决定了家长实施家庭教育的私人属性。从这一方面来看,家庭教育是家长固有的权利,它应当避免外部组织的介入。但家庭不仅仅是个人生活的据点, 也是促进个体从“ 自然人”向“ 社会人”转化的社会组织,这意味着家庭教育虽然是发生在私人领域 , 却又面向公共社会。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家庭教育的外部效应显著增强,它的公共价值不断提升,这也引起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关注 。为了预防和控制家庭教育失位所带来的社会风险 , 政府将其纳入公共教育规划,并组织相关主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可见 , 家庭教育指导是出于社会利益而进行的公共服务。也就是说,家庭教育指导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23] 。综上所述,学校组织的社会属性与家庭教育指导公共服务性质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是可行的。

(二)学校教育场域特性与家长接受其家庭教育指导的黏合性

家庭教育指导是现代社会出现的新型公共服务,是关乎全社会整体发展的事业,其有效推进离不开社会各组织主体的参与和协同。《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章中明确指出,城乡社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新闻媒体等 , 都需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该法第四章中的条款有近半数篇幅指向学校主体,这体现了学校是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的主阵地。那么,在众多组织主体中, 为何学校发挥着家庭教育指导的主阵地作用。进一步而言,与其他责任主体相比,学校在场域上展现出显著优势,其与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需求紧密黏合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学校和家庭都指向共同的育人目标。无论是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还是家长接受学校家庭教育指导 , 都紧紧围绕着儿童的学业成就、素质培育 。特别是在当前“ 少子化”时代背景下,子女教育已成为家庭的核心任务,家庭更加渴望得到学校的支持与指导, 以促进子女的素质发展。二是学校是最接近家长的专业机构,教师是最贴近家长的专家角色。一方面,学校集成了儿童和家长的日常互动,家长在监护、教育孩子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学校接触 , 这种接触为学校指导提供了机会。当前学校还建立了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正式组织和机构 , 这也为学校指导提供了桥梁和平台。另一方面,教师在日常教学中与儿童密切接触,能够直接观察到家庭教育的不当,进而及时地发现家庭教育问题和监督家庭教育履责情况[24] 。加之,作为专家系统的教师群体,家长对他们天然地持有信任与尊重 , 这使得教师在家庭教育指导中更易获得家长和社会的认可 。三是学校能够提供普惠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作为公共教育机构,学校覆盖范围广泛,能够统筹关注不同地区家庭、不同阶层家庭、不同类型家庭的实际情况,从而推动家庭教育均衡发展[25] 。另外,教师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工作性质具有公益性,使得家庭教育指导能够惠及广大家长。

(三)学校资源整合功能与社会主体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联结性

现代教育体系中,学校不再是封闭的“教育孤岛”,而是与家庭、社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一个协同育人的生态系统[26]。在这个系统中,学校、家庭、社会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织,家庭教育指导作为系统中介联结着三方 , 促进了它们之间的信息流通与资源整合。《家庭教育促进法》将“ 社会协同”设为专章,强调多主体参与供给、要素整合、服务衔接,以实现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但在服务实施过程中,多主体参与并非都能实现“ 实质协同”,反而容易陷入供给碎片化、“形式协同”的困境[15]34 。为解决多主体协同不足的问题,教育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学校应充分发挥协同育人主导作用, 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并统筹用好各类社会育人资源[27]。这表明学校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被赋予了特殊使命,需建立以学校为主导、有效统筹其他社会主体资源的服务网络。从学校主体来看,当前已经成型的家校合作机制为学校发挥资源整合功能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学校组织中,家长委员会已经成为学校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 它不仅是家长参与学校治理的制度安排, 更是学校挖掘和整合社会资源的重要渠道 。家长委员会的建立汇聚了来自社会各行各业的家长代表 , 他们具有不可比拟的角色优势和关系潜能[28],可为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供更多外部资源支持。具体而言,家长委员会作为群众教育合作组织, 是连接广大学生家长群体的桥梁和纽带 , 它能够调动具有不同职业专长的家长参与到指导服务中来 , 从而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的人员队伍 。 同时, 作为群体自治组织,家长委员会具有强大的集体能动性,它能够动员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教育咨询机构、心理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力量,进而协同学校开展专题式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如此一来,这不仅有助于缓解学校和教师指导工作的压力和负担,还可以扩展现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此外,学校还建立了家长学校,这为引入社会组织和整合社会资源提供了平台。概言之,学校的资源整合功能与社会主体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结性。


三、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限度澄明


从家校社协同视域讨论了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对于家庭教育具有绝对的指导性。学校在落实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时,必须认识到其作用是有限度的。

(一)避免以“公共性”的名义侵蚀家庭教育的私人性

家庭是私有制的典型, 国家必须给家庭限定边界来捍卫自身权利和利益[29],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忽视家庭和家庭教育的私人属性。相反,这一特性应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护 。在传统社会中,家庭集生产和消费于一体,家庭教育就发生在家庭生活生产过程中[30],呈现出私人养育的特征,也自然被视为私人领域的事务 。但随着生产力不断进步,社会分工日益细化,成人走出家庭参与社会大生产,儿童生活与成人生产活动相分离,使得家庭的部分教育功能外移到学校 , 家庭教育亦即成为学校教育的背景和基础。相应地,家庭教育不再仅是家庭内部的私人事务, 更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事务。家庭教育由私人性逐渐走向公共性,它的社会性影响也日益凸显 , 这决定了作为公共机构代表的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正当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 学校的指导存在着侵蚀家庭教育私人性的潜在风险 , 它应避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 双刃剑”效应。

家庭教育是基于生育和养育所产生的教育关系,其特质在于固有的私人属性。这种属性不仅是推动家庭教育运行的动力, 而且是驱使儿童寻求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关键因素。然而,学校在家庭教育的指导过程中,若过度偏重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公共理性,则可能导致家庭教育的私利诉求被遮蔽,私性特征的家庭生活被禁锢,甚至私人领域的感性处事方式也势必被理性侵蚀 。学校作为国家和政府的法定机构 , 它不是代表家庭或个人利益,而是代表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承担着家庭教育指导的公共服务使命 。为最大程度地实现教育的公共利益,学校把儿童看作是“ 国家人”,注重培养国家和社会发展所需的合格公民 , 而这容易忽略孩子也是“ 家庭人”,忽略家庭教育对个体成功的关注 。如学校指导中推崇大众取向的素质教育,以维护国家教育体系的平衡和稳定,这固然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但在一定程度上却未能顾及部分家庭对孩子考取名校、成龙成凤等私己目标的追求。当家庭生活受到公共秩序的规制,家庭生活的展开也将遵循公共交往规则 。家庭成员间的活动将变得规范化、程式化,原有的亲昵、嬉戏、俏皮等亲密性、情感性的私人生活,以及不可避免的吵闹、愤怒、冲突等随性发生的事件,这些具有教育意义的家庭生活细节将会消失[31] 。影响更为深远的是, 公共理性在家庭教育实践中的渗透,将会促使家长与子女之间的对话趋于理性化、去情感化 。此时,他们将站在公共人的立场上,以客观、契约、理性的态度处理彼此间的事务 。这种转变虽有助于培养子女的理性思维 ,但也会导致家庭教育中基于私人之爱的奉献、感恩、理解、关怀等底蕴丢失。事实上,孩子的成长与发展更多的是植根于家庭成员间真挚自然的情感生活 , 而非依赖于理性逻辑推演的家庭生活。因此,学校在开展指导服务时必须平衡好公与私之间的关系,既要积极履行家庭教育指导的职责 , 又要确保家庭教育的私人性得到维护。

(二)防止以“指导”的名义削弱家庭教育的自主性

学校作为现代教育体系中的关键主体 ,肩负着协同家庭推进教育的重任 。但在强调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积极作用时, 必须防止学校可能以“指导”之名削弱家长进行家庭教育的自主性。家庭教育自主性,指家长基于他们的家庭价值观、生活经验以及对孩子成长的理解, 自主安排和实施个性化的家庭教育计划的动机与能力 。这种自主性不仅凸显了家长在教育孩子过程中的重要地位,而且体现了家长对子女教育的参与感和责任感 。家庭教育自主性的实现需要家长具备相应的教育知识和技能 , 能够依据孩子的成长阶段和个性特点, 采用恰当的教育手段和选择合适的教育资源 。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拥有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 旨在引导家长端正家庭教育观念,掌握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32]。

然而,如果学校在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时,套用制度化学校教育的专业性、规范化要求,来框定生活性、非制度化的家庭教育活动[33],则可能导致家庭教育内容和方法的同质化, 从而削弱家庭教育的灵活性与自主性。不仅如此,学校如若恪守知识教学逻辑,以学校自身任务为导向,指导家长“ 配合”学校教学工作,还可能导致家庭教育成为学校教育的延伸 , 即家长紧紧围绕子女的学业而安排家庭生活 。还应指出的是,面对多样化、情景性的家庭教育样态 , 学校所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往往是基于标准化规律的理想性引导 , 这不可能提供解决所有家庭教育问题的确切答案和实践指南。同样,家长也不可能被动地等待家庭教育指导,机械教条地按照指导来进行家庭教育实践。因此,学校在提供教育指导时应当兼顾传播科学教育理念与方法,同时尊重家长的家庭教育自主性,鼓励他们结合家庭实际和个人理解, 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教育反思,实现家庭教育的个性化和特色化[34]。另外 , 家长的教育责任感和使命感源自天然的亲缘关系, 家庭教育的影响更多来源于家庭成员日常的自觉能动,而非外在的专业规范。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应减少对家长的外在要求 ,着力激发家长的内在动力, 引导家长理解家庭教育的原型是家庭生活教育,注重家庭家风建设,进而以和谐的日常生活孕育良好的家教家风。

(三)警惕以“整合”的名义替代社会主体的功能发挥

家庭教育指导是一项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其中学校以其自身优势发挥着整合社会其他主体资源的功能。尽管如此,学校必须认识到自身职责的边界[35],避免在整合过程中挤压或替代其他社会主体的指导功能。

从学校角度来看 ,其整合功能所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学校的主要职责在于传授学科知识,培养学生的文化素质, 并立足自身组织优势协同家庭、社会共同育人 。如果学校过度扩展其整合功能,不仅会加重自身的负担,还可能引发教育责任的混乱 。同时,其他社会组织主体亦各有所长,涉及的指导服务内容更为广泛 , 这些并非是学校所能完全整合而替代的。以社区为例,社区作为基层治理单位,其在提供指导服务的时间和空间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社区工作人员与各个家庭联系较为密切 , 能够更直接地了解和响应家庭教育的问题与需求。从家庭教育角度而言,家庭教育具有复杂性 。家庭教育问题不仅是家长的教育方式方法的问题,还可能涉及家庭建设、家庭成员关系、家庭经济等问题 。这些问题已超出了学校整合能力的范围,必须借助妇联系统、民政部门等的介入与帮助。尤其是对特殊类型的家庭,如贫困、残障、监护不当等“ 困境儿童”家庭,更需要专门的卫生、救助机构、公安等部门的援助、补救和矫正。另外,家庭教育还具有阶段性 。学校无法覆盖个体成长的所有阶段 , 如 0~3 岁的婴幼儿时期和学生毕业后的时期, 这些学校的空窗期更是离不开社会其他组织主体的指导服务。总之,学校的整合功能是有限度的,其应立足自身在教育领域中的优势,避免迷失专业立场和泛化指导服务。在此前提下,学校需积极与其他社会主体协同合作 ,共同构建整全、系统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以满足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家庭的多元需求。

家庭教育是人类社会古老的教育现象 , 而家庭教育指导是新时代赋予学校的历史使命 。为准确理解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职责 , 我们从家校社协同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力求明晰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诚然,学校的指导有其必要并且可行,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其指导限度, 从而避免让学校无限承担家庭教育指导的责任 。从更长远的愿景来看,落实家校社协同的“大教育观”理念,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应发挥其推动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发展的影响,进而实现“ 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格局 , 形成具有育人合力的美好教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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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School -Society Co -operation : Necessity , Feasibility and Limitations

Ma Shengsong & Xin Zhiyang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family education guidanc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school-family-society co -operation, in which schools play a leading role. It is necessary for schools to carry out family education guidance, which is not only an effective way to cope with the dislocation of family education under the change of family education function, but also an inherent requirement to adapt to the quality improving of school educa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education change, and an objective need to make up for the insufficiency of social education. It is feasible for schools to carry out family education guidance, mainly because of the unity of the social attributes of school organizations and the public service nature of family education guidance; the bonding betwee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chool's educational field and parents' acceptance of its family education guidance; and the linkage between the school's function of resource integration and the social subject's carrying out of family education guidance. However, when promoting family education guidance, schools should keep appropriate limits, that is, to avoid eroding the private nature of family education in the name of"public nature", to prevent weakening the autonomy of family education in the name of"guidance", and the name of"integration"should not be used as a substitute for the functioning of social subjects.

Key words:home-school-society co-operation,family education, school guidance

Authors:Ma Shengsong , Xin Zhiyang, Anhui Normal University(Wuhu  241000)

[责任编辑:曹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