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女企业家协会,简称省女企协。英文译名:ASSOCIATION OF WOMEN ENTERPRISER OF JIANGSU PROVINCE,缩写:JSNQX。
第二条 省女企协是由江苏省境内各类公有、非公有制企事业的女性经营管理者为主体、自愿参加的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地方性民间组织。协会挂靠省妇联,是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和省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省妇联、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女企协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全省广大创业女性,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经济转型升级和自主创新,增强企业发展的活力、实力和竞争力。坚持服务企业、服务女企业家,维护女企业家合法权益,努力使本会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女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女企业家之间相互交流合作的平台,成为服务女企业家发展的窗口。
第四条 省女企协地址:南京市山西路120号国贸大厦第十层,邮编:210009。
第二章 职能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省女企协遵循本会的宗旨,主要的职能和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引导会员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现代科技及现代化管理知识,全面提升女企业家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政策水平。
(二)组织开展国内外培训考察、研讨交流、行业联谊等活动,以创新理念,推动企业科学发展,推动企业管理现代化和生产技术现代化。
(三)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学术团体、协会、学会的交流活动,促进女企业家与科研院所、科技工作者联盟合作,交流产学研成果转化的供需信息,建立交流合作的绿色通道。
(四)组织推荐、评选、表彰优秀女企业家和优秀单位会员,营造弘扬先进、宣传典型的氛围。建立优秀女企业家人才库,向有关部门推优荐才,激励女企业家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五)维护女企业家合法权益,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女企业家的呼声和诉求,为女企业家排忧解难。
(六)加强女企协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对各市女企协的联络和指导,积极发展新会员,不断拓展省女企协的发展规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省女企协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地区或业界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合法经营、社会形象良好。已荣获省优秀女企业家称号的,可自愿入会成为会员。依法登记的各市、县女企协(联谊会、促进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送入会通知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学术交流、参观培训、出国考察等活动权利;
(三)有向本会推荐新会员的权利;
(四)有向本会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两年不缴纳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以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省女企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妇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变更,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理事单位退会或除名后,原理事人选即退出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设立秘书处;
(七)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妇联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妇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妇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根据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可代行使会长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关、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经费和资产管理,并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另行印发)。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现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妇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妇联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妇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