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因私出国(境),这些事项要记牢
发布时间:2026-06-03

临近毕业,一些高校的学生党员选择出国(境)深造,其中不少人认为出国(境)是自己的私事,没有提前向党组织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导致后续产生很多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不只是学生党员,有些党龄较长、社会阅历较深的党员也对因私出国(境)的行为认识不到位;个别党务工作者对因私出国(境)党员的管理存在一些误区,对于这类党员的教育管理不够到位。本刊编辑梳理了党员因私出国(境)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查阅了权威资料进行阐释,让我们一起学习吧。

党员因私出国(境),应如何进行申请?

首先,为了更好地对问题进行阐释,我们将党员群体分为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两类。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党员因私事要求出国(境)必须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以公安部门为主,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共同商议,经审查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同时,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应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要求保留党籍的申请,并递交有关境外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填写“共产党员因私出境保留党籍审批表”,报党委(含授权批准接收新党员的党总支)审批,并由所在党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而党员领导干部出国(境)则采取报告登记制度。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有关单位或部门陆续印发了系列规范性文件,一是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需先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二是其个人出入境证照需上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按照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确需因私出国(境)需要申领出国(境)证件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已申领的,如在有效期内再次申请使用,须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及时主动将证件上交所在单位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以虚假信息骗取因私出国(境)证件,不得未经审批私自出国(境)。而且,党员领导干部在每年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要如实填报,否则,就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党员因私出国(境),组织关系如何处理?

除了出国(境)前的审批程序之外,很多党员还关心在出国(境)后自己的党员组织关系是否还能保留。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对因私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方式。

党员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探亲办理私事者,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农村党员保留在乡镇党委);在职党员自费出国留学,在学成回国之前,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如果是高校毕业生党员,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应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党员出国(境)前,高校党组织应要求其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说明学习地点、时间、留学方式、联系方式、境内联系人等情况,经院(系)党组织审批后,报高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

以上要求都是针对党员在出国(境)后能够按照预计的时间回来的情况,若党员延长出国(境)时间或定居在国(境)外,要求就有所不同了。党员出境超过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要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党员经党组织批准出国(境)定居的,在其出境之日起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预备党员将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党员停止党籍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停止与其发生联系,停止其交纳党费。

党组织如何管理因私出国(境)的党员?

按照党章要求,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即便短暂出国(境),也应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岗位、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内容往往会涉及国家秘密,其在国(境)外的一言一行也往往关乎国家有关机关、组织、单位在国际上的声誉,因此党组织对其出国(境)行为有必要加以规范。

党员出国(境)以前,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他们热爱祖国,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国外的情况和表现。

除了教育外,党员在国(境)外也要定期与党组织联系,并遵守党规党纪。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因私临时出国(境)的党员不得擅自延长时间,不得变更出国(境)路线,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不得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无出国(境)公务时,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不得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党员因私出国(境)回来后,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如果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也可恢复其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以上、一年以内,或有一般性错误者,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必要时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经批准已出境定居的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者,本人提出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向本人说明。因他们长期脱离党的生活,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可以重新入党。如有特殊理由,认为可以恢复其党籍者,要由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报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

(根据《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一本通》相关内容综合整理)


来源:《党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