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万家学法、法润万家。观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是由市妇联、市司法局、市广电总台联合打造的普法访谈栏目《万家学法》现场,欢迎您的收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中国人就提倡孝老爱亲,倡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关系社会和谐稳定。随着重阳节的到来,关爱扶养老人称为当前热词。今天我们节目的主题是:关爱老人从履行赡养义务开始。向大家介绍来到演播室的两位嘉宾:市妇女权益维护服务中心负责人倪辉辉,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娟,欢迎二位的到来!
倪辉辉:主持人好!观众朋友大家好!
朱娟:主持人好!观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我们知道,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规范的要求,还是法律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家庭关系这一章,第一节是夫妻关系,第二节是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今天的节目将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父母子女关系部分亮点切入,通过具体案例来为大家一一解读赡养义务的履行。朱律师,您作为执业律师,一定接触过很多关于赡养老人的案件。您觉得这些案件大概分为哪几种类型呢?
朱娟:在实际工作中,赡养老人类的案件大概有四种类型,第一类是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可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第二类是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变化而终止;第三类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四类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子女虐待老人。此外,也还有一些个性的案例。
主持人:好的,希望通过今天的以案说法,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首先,我们来看第一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可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朱律师,这类案件您接触过哪些典型案例呢?
朱娟:这类案件可以说非常多见,我们来看一个发生在南通市通州区的案子。现已年逾80周岁的曹彩虹系农村居民,与丈夫共生育一子三女。曹老太太曾于2015年12月向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4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仅有大女儿按调解协议履行。曹老太太自2019年12月入住南通滨海园区安平托老院,每月托老费用为1200元。曹老太太于2019年11月诉至法院,请求4个子女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3600元,并随托老院收费的增长而增长;今后医疗费由四个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儿子建议轮流赡养,3个女儿同意轮流赡养,但不同意出钱。
倪辉辉:成年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就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想,法院一定能给曹老太太一个公主的判决。
朱娟:是的。在本案中,曹老太太年事已高,其收入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符合法定赡养条件,依法应由其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子女们要求轮流赡养的意见,法院未予采纳。法院参照江苏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结合曹老太太已有的收入和实际生活需要,以及4个子女的支付能力、人数等因素,原告要求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用3600元并支付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令4个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数额,由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原告要求随托老院收费的增长而增长,法院现在难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4个子女各承担曹老太太每月托老费用300元,医疗费每人承担四分之一。
主持人:可以说,在法院的极力推动下,这件案子得到了圆满解决,相信曹老太太也能够在托老院里安享晚年。在这个案子中,4个被告都是曹老太太的亲生子女,执行法院判决,他们确实是无话可说。那如果是再婚家庭,子女对继父、继母是否有赡养的义务呢?
朱娟: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道理,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这就要讲到我们今天分析的第二类案件: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变化而终止。
倪辉辉:是的,最近我们参与的一起案件就是这样的情况。原告王大明与谭翠兰于1998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谭翠兰与王大明结婚之前,与前夫育有蒋明月、蒋明星两个女儿。王大明与谭翠兰结婚后,时年满16周岁的蒋明月和年满11周岁的蒋明星,跟随母亲与王大明组成家庭一起生活。王大明对蒋明月、蒋明星尽了一定的抚养教育义务。王大明有两个亲生子女,其中一个女儿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王大明与谭翠兰于2018年6月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他每月有1430元的社保养老金。后来,王大明体弱多病,在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2月期间的医疗费合计16688.98元。无奈之下,王大明把谭翠兰起诉至法院,蒋明月、蒋明星作为二被告,被要求尽赡养义务。朱律师,像这样的情况,法院会怎么审理呢?
朱娟:是这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这个案件中,原告王大明与被告蒋明月、蒋明星系继父女关系。通过分析,我们也了解到,王大明与谭翠兰结婚时,蒋明月年满16周岁,蒋明星年满11周岁。并且在随后的一起生活中,王大明对两个继女尽了一定的抚养教育义务。虽然原告王大明与谭翠兰离婚了,但对尽原告的赡养义务依法不能以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所以说,王大明诉讼请求蒋明月、蒋明星履行赡养义务是合法的。
主持人:那在这起案件中,王大明的赡养到底是怎样安排呢?
朱娟:是这样的,两个亲生子女是必须尽王大明的赡养义务的。法院主要是综合考虑王大明对被告蒋明月、蒋明星的抚养教育程度来确定她们各自给付赡养费的金额。最终,法院酌情支持由蒋明月支付原告从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医疗费1200元,由蒋明月支付原告从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医疗费3400元。
主持人:通过这个案件的深入解读,我们了解到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具有赡养义务的。那么,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又怎么来厘清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南京市六合区的王国昌与妻子共生育三子一女,妻子现已去世。1964年,王国昌和妻子将时年4岁的小儿子送给人收养,取名边疆。1985年,王国昌生病面临退休,根据当时的政策,可以让一个孩子顶职,因长子和次子年纪较大且都已婚,不符合顶职的条件,便由26岁的边疆回六合顶职。目前,王国昌每月享受抚恤金460元及补贴60元,但他已经年迈九十,且自己一人居住生活,认为生活已不能完全自理,遂诉至法院要求四名子女尽赡养义务。那么,在这个案件中,是否王国昌的四名子女都要履行同样的赡养义务呢?
朱娟:这个案例就涉及到我们今天讨论的第三类情况: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王国昌年迈独居,三个大孩子理应对他履行赡养义务,但边疆对王国昌却没有赡养义务。
倪辉辉:在这个案例中,三个大孩子履行赡养义务肯定是没有争议的,小儿子虽然之前被收养,但后来回来顶职了,相当于享受了亲生父母给予的照顾,为什么没有赡养义务呢?
朱娟:是这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边疆与养父母于1964年成立收养关系,自此,他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个案件中,王国昌不能举证证明边疆和其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边疆回来顶职一事不能认定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所以边疆对王国昌没有赡养义务。
主持人:原来如此,一切要靠证据来说话的。法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也就是说,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个方面。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虐待老人的案件还屡见不鲜。先请倪主任给大家介绍一个案例。
倪辉辉:好的,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郝大爷和已经去世的妻子育有五个子女。随着年龄增长,郝大爷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除了每月320元低保金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日常生活需要子女照顾。之前,郝大爷轮流在除儿子郝华之外的其他子女家居住生活。因为各家经济情况一般,住房较为紧张,郝大爷就要求郝华支付赡养费,解决居住问题。郝华对郝大爷提出的要求不满,经常对他威胁、谩骂,激烈言辞,致使郝大爷产生精神恐惧,情绪紧张。于是,郝大爷一纸诉状,将郝华诉至法院。经法院多次通知,郝华仍不到庭应诉,反而对原告恫吓威胁,致使原告终日处在恐惧之中。
主持人:朱律师,像倪主任介绍的这个案例中,子女采取这样极端的方式,拒不执行赡养义务,应该怎么处理呢?
朱娟: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就可以在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要求法院采取措施,制止威胁、谩骂侮辱行为。也是我们今天要探讨的第四种类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子女虐待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郝华作为亲生子女对郝大爷经常进行言语威胁、谩骂等行为,导致郝大爷终日生活在恐惧之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终,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郝华对郝大爷采取言语威胁、谩骂、侮辱以及可能导致申请人产生心理恐惧、担心、害怕的其他行为。法院对郝华进行了训诫,告知其在有效期内,若发生上述行为,则视情节轻重对被申请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同时判决郝华每月向郝大爷支付赡养费600元。经跟踪回访,郝华对郝大爷再无威胁行为。
主持人:执行得好!可以说是法律的执行为郝大爷主张了公平正义。刚才两位为大家深度解读了经常遇到的四种类型典型案例,为我们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也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敲响了警钟。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除了子女和父母之间因为赡养发生纠纷,子女和子女之间因为赡养父母发生纠纷的情况也是有的。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杜风祥与张桂琴夫妻二人共育有5个子女,2016年杜风祥因病去世后,张桂琴随儿子杜彬生活在乡下老家。2019年3月的一天,另外4个子女到杜彬家看望母亲,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撕打。张桂琴被接走,一直生活在另一个儿子杜顺城里的家中。杜彬很不服气,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指定自己为母亲的法定监护人。朱律师,杜彬的主张能实现吗?
朱娟:是这样的,杜彬和杜顺争议焦点在于,变更母亲张桂琴的赡养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张桂琴在杜顺城里的家,生活环境及医疗条件均要好于乡下,同时也调查询问、征求了张桂琴本人的意见,老人本身也愿意跟随杜顺生活并由其直接赡养。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杜彬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但事情还没有结束,杜彬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没有充分了解老人的意愿,没有考虑老人的实际生活情况,母亲在父亲去世后一直与他居住生活,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杜顺等人将老人从家中暴力强行接走,并非系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杜顺真正的目的并非实际赡养老人。因此,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朱律师,接下来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朱娟:二审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杜彬上诉主张原审法院没有充分了解老人的意愿并请求确认其母亲归自己赡养。对于张桂琴老人来说,由谁对其进行赡养,与谁共同生活,其有选择的权利,因此在处理变更赡养关系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到张桂琴本人的意愿以及身体情况。根据原审法院对张桂琴本人进行的调查中可知,张桂琴明确表示自己愿意与杜顺一起生活并由其直接赡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判决驳回杜彬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因此,杜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倪辉辉:在这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的案例中,是几个子女争相赡养老人而产生纠纷,我还了解到一个案例是赡养老人义务履行不到位的。事情是这样的,王阿姨与丈夫共生育了6个子女,其中小六已经去世。王阿姨现随二儿子生活。2000年,王阿姨和丈夫与6个子女协商后签订协议,约定两位老人生养死葬由二儿子负责,二儿子每年给付两位老人1200斤谷子,二老的房产等财产由二儿子继承,土地由二儿子管理使用。此后,二儿子赡养老两口,并管理使用其财产、土地。2014年1月,老先生去世,二儿子为父亲办理了丧葬事宜。之后,王阿姨和二儿子因为出售谷子发生矛盾,后经村干部、亲戚劝说,二儿子同意每年给付王阿姨600斤谷子。2018年,因土地出租,二儿子支付了王阿姨500元钱。后来,王阿姨和二儿子因给付谷子、看病就医等问题发生纠纷,经当地村委会调解未果,王阿姨一气之下将五子女都诉至法院。朱律师,像王阿姨的赡养会怎么处理呢?
朱娟:首先,我想向大家普及一个法律常识,就是关于王阿姨老两口和6个子女签订协议的效力问题。因为这个协议内容涉及王阿姨老两口的生养死葬、财产处理、土地管理使用权等相关问题,而不是单纯的全体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就赡养义务分配、被赡养人财产分配事宜而签订的协议,这个协议是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就扶养义务、财产处理等内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扶养人应为与受扶养人无法定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王阿姨老和现在5个子女是父母子女关系,5个子女对她有法定赡养义务,5个子女也都是法定继承人,所以这个协议缺乏法定生效要件,是无效的。回到王阿姨的诉求本身,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因此,法院从原告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消费水平及被告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由5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王阿姨赡养费150元。
主持人:节目进行到现在,相信观众朋友们和我一样,对善待老人,履行赡养义务有了全面的认识。节目最后,两位嘉宾还有什么想说的吗?
朱娟:在《民法典》这部民众权利的“宣言书”中,与老年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条款随处可见,全时段保护着老年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充分回应了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当然,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期待广大观众朋友,学法守法从关爱家人、关爱老人开始,履行赡养义务、真诚关爱父母。
倪辉辉:“百善孝为先”,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作为一名维权工作者,在此呼吁,广大观众朋友在家要常怀感恩之心、反哺之义,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让自己的父母安享幸福的晚年;在社会生活中面要尊老、敬老、爱老、助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育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主持人:感谢两位嘉宾!观众朋友们,本期《万家学法》栏目的内容就是这些,感谢大家的收看,咱们下期节目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