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美琴(女)与被告古良才(男)于2014年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二女一子。因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4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三个小孩均由男方抚养(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均由男方承担),女方不承担小孩任何费用;协议书还约定:家里所建房屋和一辆小车均归男方所有。
父母离婚后,三个小孩在父亲家生活,父亲独自负担三个小孩的抚养费用,但父亲长期在广东省务工,三小孩成为了留守儿童。起初有爷爷奶奶在家照顾,奶奶去世后,家里只有年迈的爷爷陪伴。母亲郭美琴与两个女儿有联系,女儿经常向母亲吐露心中的不快,女儿在微信中说:“下雨天放学,别人家的孩子都有家人送伞,自己只能淋雨、衣服全湿了”;“爸爸只管弟弟,动不动就说不让我们两姐妹读书”。女儿的倾诉让郭美琴心生愧疚,平添了一份责任感,希望将两个女儿带到身边来生活,遭到女儿父亲古良才的拒绝。古良才认为自己离婚后为三个小孩付出了很多,而且抚养得很好,相反,郭美琴没有承担半点作为母亲的责任,没有权利争夺女儿的抚养权。
法院查明,两个女儿现均已满八周岁,一个刚考取高中,一个在读初中。原、被告双方都单独找两个女儿问话,要女儿留在自己身边生活。但是在法庭上,两个女孩明确表示:自己经过认真思考,更愿跟随母亲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自由,现实中父母离婚分开生活,往往让未成年子女失去父爱或者母爱。原告郭美琴与被告古良才于2020年自愿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三个小孩都由被告抚养,随被告生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用,同时原告放弃了分割房屋、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协议并未显失公平。离婚后,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抚养三个小孩的义务,但是,因被告长年在外务工,两个女孩难以享受父母直接的陪伴和关爱,现在原告提出直接抚养两个女儿,两个女儿也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法律应该给予两个女孩找回失去母爱的权利,从两女孩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方面考虑,将其变更由原告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