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4月,张先生、李小姐通过工作认识,于2020年6月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李小姐转账、发红包,共计4万余元,转账多为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陈先生还为李小姐购买了金戒指、金手镯等各式礼物,共计花费2万余元。二人交往期间,李小姐也向张先生的微信、支付宝账户转账合计3000余元。
2022年11月底,双方感情破裂,之后李小姐便断绝与张先生的联系。2023年1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小姐退还自己为其购买金首饰费用2万余元及微信、支付宝转账款项4万余元,共计6万余元。张先生认为,李小姐以结婚为幌子骗取原告财物,构成不当得利。李小姐承认双方原系恋人关系,但她从没有确定要和张先生结婚,所赠金首饰和款项并非订婚财物且系张先生自愿赠送,张先生无权要求返还财物。
法院判决
法院审查后认为,张先生和李小姐系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而相互赠送礼物与支出金钱等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
张先生赠与李小姐的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款项不属于婚约财产的范畴,符合恋人之间交往的人之常情。结合张先生的收入水平,其赠与李小姐的款项并未远超其经济承受能力,因此李小姐不构成不当得利。
在庭审中李小姐同意返还张先生为其购买的金首饰,法院予以确认,故法院对张先生要求李小姐返还6万余元款项的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近年来,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与转账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依据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财物价值大小、给付的方式、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作出判断。
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认定一方接受的大额财物为不当得利。例如,一方向另一方赠与房、车等高价值物品。二是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例如,一方向另一方进行大额转账,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可以推断出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三是认定为附条件赠与。例如,一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较大数额的财物,若最终双方未能结婚,给付财物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四是认定为无偿赠与。例如,双方在恋爱期间所进行的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一般不可以主张撤销赠与。
因此,男女双方在享受恋爱时也需要保持适当的理性,赠与财物要量力而行,注意保留聊天记录,做好大额转账的用途备注,避免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