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张先生和李小姐结婚并孕育一女张小。2023年双方感情破裂选择离婚,因都想抚养女儿,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张先生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依法审理,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张小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享有探望权。
判决生效后,张先生迟迟没有支付抚养费,多次沟通未果,李小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
执行法官受理该案后,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张先生名下银行卡有存款,于是对其银行卡采取冻结措施。
为了解决双方矛盾,执行法官主动联系了张先生,依法传唤其到庭进行调解。张先生表示其非常爱女儿,也愿意支付抚养费,但是自从离婚后,李小姐一直不让其见女儿,其于是以“见不到女儿便拒绝支付抚养费”做要挟。
李小姐表示,男方并没有按照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地点见女儿,总是安排其他时间,其还有工作,没有办法满足男方探望要求。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释法说理,详细解释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张先生表示愿意支付张小的抚养费。李小姐表示,愿意和男方重新协调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
律师说法
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实务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能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方式,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关注,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促进子女的身心发展健康。
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不仅是父或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要求。在行使探望权时,要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尊重子女本人意愿等角度考虑,避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
相较探望权,支付抚养费也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实务中若是探望权没有实现,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执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从中协调探望时间及地点,实现探望权权利。但这并不构成取消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事由,也不能因为没有行使探望权而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