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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配偶能否要回?
发布时间:2025-08-15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简介

廖某某(男)与王某(女)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5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子一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廖某某与印某存在情人关系,自2020年10月至2024年4月,廖某某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累计向印某转账29万余元。同期,印某向廖某某回转2万余元,实际收取27万余元。

直到王某发现上述情况后,愤怒与失望之下,果断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廖某某向印某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判令印某返还其夫妻共同财产20万余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

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共同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双方一致同意。本案中,廖某某擅自将财产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印某,既未征得王某同意,事后亦未得到王某追认,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为无效。

印某取得该款项并无合法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王某要求印某返还20万余元于法有据、于理可讲、于情可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印某返还财产,各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赋予的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非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无效。对于配偶而言,若发现另一方存在类似不当赠与行为,应及时收集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消费记录等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而对于涉足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因违背公序良俗获取的财产终将无法保留。法律不仅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更维护着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婚姻家庭的稳定,每个公民都应以此为戒,在行为前充分考量法律后果,共同维护健康、和谐的社会秩序。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七条第一款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