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管教与不宜抚养如何区别? 法院:变更抚养权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妈妈从来不打我骂我,还给我买零食,我想跟妈妈生活。”法庭上,11岁女孩小媛的这番话,让原告谭女士看到了希望。然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不同答案:父亲严厉的管教方式虽有待改进,但近6年独自抚养的艰辛付出、稳定的生活环境,以及较强的家庭责任感,综合判定不改变孩子生活环境更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近日,这起历经两次诉讼的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尘埃落定,法院依法驳回谭女士的诉讼请求。
2026-10-21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