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的彩礼,到底是长辈的心意祝福,还是婚姻的 “甜蜜负担”?一旦感情生变,曾经的 “彩礼” 也可能变成纠纷的导火索。今天,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的“靖姐姐” 钱利萍律师就用真实案例聊聊彩礼那些事,教你看懂法律怎么说,权益如何护!
案例简介
2022 年,王女士和陆先生经人介绍订婚,虽然还没领结婚证,但小两口已经甜蜜同居,可相处久了矛盾越来越多,两人最终闹到分手。陆先生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王女士返还 27 万彩礼 (这笔钱包括给王女士买的钻戒、项链,还有同居期间给的所有转账)。王女士懵了:共同生活这么久,有些钱都花在日常开销上了,而且自己还曾怀孕又流产,难道这些都不算数吗?
先搞懂:到底啥才算“彩礼”?
彩礼是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由一方按习俗,赠与另一方的钱物,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该案中,陆先生为结婚赠与王女士贵重的钻戒、项链、大额转账一般属于彩礼,但是恋爱期间价值不大的礼物、特殊节日转账的“520”“1314”款项、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消费等不属于彩礼范围。
划重点:彩礼返还怎么算?
很多姐妹会问:没领证分手,彩礼是不是必须全还?其实法律早有规定,不是一刀切!
在彩礼纠纷中,除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应返还外,实践返还情形还包括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或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的,法院需结合彩礼数额、嫁妆情况、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消耗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返还比例。本案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且存在王女士将“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开支、怀孕、流产等情节,故王女士返还彩礼的比例可酌情降低。
像王女士这种情况,虽然没领证但已经共同生活,更需综合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法院会结合彩礼花了多少、有没有陪嫁、同居多久、有没有怀孕流产、谁的过错大这些因素来定返还比例。最终双方经法院调解,在27万元范围内,王女士仅需返还钻戒、项链等实物。
给姐妹们的 3 条实用提醒。
彩礼别 “漫天要价”:彩礼本是传统习俗里的美好祝福,不该变成婚姻的“筹码”,高额彩礼可能埋下矛盾隐患,理性协商才是长久之计。
证据要 “留痕存档”:陪嫁转账时备注 “陪嫁款”,保留购物发票、开支凭证,这些细节在纠纷时能帮你维权。
遇纠纷别 “独自硬扛”:可以通过司法、妇联等部门多元调解,调解不成再通过诉讼解决,专业力量会帮你撑腰!
让我们一起推动 “重感情、轻彩礼” 的文明新风,让每段婚姻都始于真心,终于幸福。
“靖姐姐”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解读:该条款契合了社会公平正义理念,防止一方借婚姻索取巨额财物,保障婚姻基于感情而非物质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4〕1号》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解读:该条款明确了彩礼认定的考量因素,列举了不属于彩礼的情形。对于“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用来排除那些明显不属于彩礼范畴的小额财物,确保彩礼认定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4〕1号》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解读:该条款中,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是首要考量要点,嫁妆是平衡双方家庭付出,共同生活时长是重要参考因素,孕育情况体现了对特殊情形的人文关怀,双方过错情况体现了公平裁决,当地习俗代表了尊重民间传统。总之,法院在裁决时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确保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