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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姐姐”说法】丈夫悄悄放弃继承权,妻子能追回吗?
发布时间:2025-09-11 来源:靖江市妇联

      婚后配偶继承的财产,到底算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另一半悄悄放弃继承大额遗产,你该怎么办?听之任之,还是依法维权?本期,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的“靖姐姐” 薛春霞律师以案释法,带大家一起聊聊这个话题。

      案例简介

      邓女士和李先生结婚多年,本以为过得安稳的“小日子”,却因一场意外的“法定继承”打破了平静。原来,李先生的父亲突然离世,因老人生前未立遗嘱,其价值500万元的遗产理该归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李先生所有。可让邓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李先生竟然偷偷放弃了这笔遗产!

      邓女士又气又急,她认为丈夫的“先斩后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处分。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丈夫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邓女士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这笔500万元的遗产,还能追回来吗?答案就在《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李先生的父亲生前没有订立过遗嘱,留下的遗产可由李先生全部继承。另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需要根据李先生声明放弃继承的时间点,确定这笔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是否有权“自行决定放弃”。本案中,李先生是在遗产处理后“声明放弃”,此时遗产分割完毕,继承已经完成,遗产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放弃的不再是遗产继承权而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因此李先生无权单方面声明放弃。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无效。

      关于遗产继承,“靖姐姐”划重点: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自主决定是否放弃继承,此时属个人权利,配偶一般无权干涉;但如果遗产已分割完毕、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后,一方再擅自放弃或转让,则涉嫌侵犯配偶的财产权,另一方有权依法追回!

      温馨提示:

      婚姻关系中财产问题复杂敏感,涉及大额财产处置时,夫妻应坦诚沟通、共同决策。

      “靖姐姐”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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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解析:该条款保障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其中第四款中“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是指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第五款为兜底性条款,用于涵盖未明确列举但根据法律原则和实际情况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比如: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解析:该条款是关于继承和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也有助于尽快确定遗产的归属,避免继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