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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5-12-17 来源: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日,王某(男)与李某(女)因恋爱关系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2月1日,双方共同出资购置一处房产,该房产总价值100万元,首付30万元中王某出资20万元、李某出资10万元,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并已办理银行抵押贷款。

2025年2月,双方因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分手,就房产归属及补偿问题发生争执。王某以自身出资比例更高且房产已出现较大幅度降价为由,主张房产归自己所有,且无需向李某支付任何补偿。

因双方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李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向其支付相应的房产补偿款。

法院判决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原则上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基于共同法律行为所得的财产,按照共有处理。对于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分割时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同时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

本案中,双方均同意案涉房产由王某取得,依据共有财产分割原则,王某需要向李某支付相应补偿。经询价,案涉房产当前价值93万元,扣减剩余的65万元银行贷款后金额为28万元。李某在购房首付中出资10万元(总首付30万元),出资比例为1/3,故王某应向李某支付的补偿款为9.3万元(28万元×1/3)。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产归王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王某负责清偿,王某需向李某支付补偿款9.3万元。

律师说法

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其形成与解除不需要通过司法或行政机关确认,因此如果当事人仅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期间的财产,在分割时原则上参照共有财产处理,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同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因此,当事人必须留存好有关出资的证据,如转账凭证、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与共有财产的分割比例密切相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