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小张。因双方感情不和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婚生子小张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止。
二人离婚后,小张改为母姓。后张某未按照约定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
从2018年离婚后,张某基本没有正常给过抚养费,孩子母亲李某某多次试图与其商谈均不成功,今年8月,小张的母亲李某某作为小张的法定代理人,将小张父亲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小张的抚养费。
法院调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以子女小张更改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对此,法院向张某释法说理: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受子女姓氏变更影响,支付抚养费的核心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基本生活需求,其拒付理由于法无据。
为切实维护小张的合法权益,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引导二人聚焦孩子成长。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张某一次性支付2018年10月到2025年6月欠付的抚养费;同时,考虑到张某经济收入及再婚后生育子女的情况,双方同意抚养费从2025年7月起,降至每月1000元,直至小张18周岁。目前,该调解协议已生效。
律师说法
父母离异,对于年幼的孩子而言,本已是一次生活的震动。现实中,随之而来的子女姓氏变更,有时却成为父母间抚养费支付的争议焦点。我们理解,姓氏承载着深厚的情感与家族记忆,但当一方以“孩子不随我姓”为由拒绝承担抚养责任时,受到最深影响的,永远是夹在中间的孩子。
法律是理性的,但法律的初衷是守护每一位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基本福祉与情感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与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清晰地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会改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是其不容推卸的法定义务,这是亲情的底线,也是法律的底线。
在本案中,我们欣慰地看到,法官采取了情理法交融的审理方式,既严肃地向张某指明了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风险,也耐心地倾听双方的实际困难,致力于通过调解化解心结,避免让孩子在父母的对立中受到二次伤害。这正体现了司法在坚守法律刚性之余,所秉持的司法温情。
法院最终秉持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这一核心原则作出裁判,厘清了抚养费与姓氏问题无关的法律事实,判决父亲不仅需补足过往的亏欠,更要为孩子的未来提供持续稳定的经济支持。这份判决,守护的不仅是孩子的物质生活,更是他们被完整关爱与健康成长的权利。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深知,一纸判决可以判定权利义务,却难以修复情感的裂痕。我们真诚地希望,每一位离异父母都能超越过往的纷争,以理性与合法的方式,共同做孩子成长的守护者。让孩子在爱与责任中成长,是我们能给予他们最好的礼物,也是我们共同推动向上向善社会风尚的基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