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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清:诉求变更抚养权? 以子女真实意愿与生活稳定性为优先考量
发布时间:2026-05-20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简介

原告彭某与被告方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2025年,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个女儿均由方某抚养,抚养费由其承担,彭某享有随时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仅五个月,彭某以“离婚协议非真实意愿、方某阻碍探视、方某无业且系被执行人,不利于孩子成长”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法院审理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存在胁迫等情况,彭某与方某的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审理过程中,闽清法院依法征询了大女儿的意愿,其未拒绝跟随方某生活,同时表示了不愿与妹妹分开的意愿。两姐妹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

关于方某经济状况和债务问题,法院查明,其债务问题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彭某在离婚时对此知情。且方某在2023-2025年间有持续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其父亲及妹妹等家庭成员亦承诺愿意在经济上给予方某抚养支持和帮助。

法院认为,原告彭某起诉与离婚仅隔5个月,与离婚时相比方某的抚养条件并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因此于2025年11月17日,闽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于彭某要求变更方某甲、方某乙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另彭某提出的探望权,系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彭某与方某的离婚协议中亦对此作出约定,方某亦应严格遵照履行。且方某甲、方某乙现尚年幼,成长的过程中需要妈妈的爱和陪伴,希望双方今后能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角度考量,妥善沟通处理子女探望问题。

法官说法

“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的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承办法官指出,事后反悔要求变更,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抚养能力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继续由对方抚养确实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本案中,经济条件并非衡量抚养能力的唯一标准。父亲虽有债务,但具有持续还款意愿和行动,且有家庭支援;暂时的探望纠纷,亦非抚养条件恶化的充分证据。法院的核心考量始终是:子女的真实意愿,以及现有生活环境的稳定性。法官提醒,离婚后父母双方应理性沟通,将子女利益置于首位,探望权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动辄诉请变更抚养权并非明智之举,也可能给子女带来不必要的心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