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 文章
  • 图片
  • 视频
  • 专题
当前位置: 首页 >以案说法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担保: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6-07-02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简介

易某与温某于2002年结婚,2017年离婚。2011年6月,易某作为借款人、某银行作为贷款人、温某作为担保人,三方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保证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易某借款300万元,用途为经营;温某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易某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字,温某在担保人处签字。2013年6月,某银行向易某发放300万元贷款。后,易某未按约定还款,该银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2月,温某支付某银行本金及利息、罚息合计800万余元,案涉贷款全部结清。

易某主张,温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足以证明温某对借款是知情的,且300万元款项用于偿还婚内房产贷款,故该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分担;温某则认为自己明确仅在担保人处签字,仅作为案涉债务的担保人,债务系易某个人债务,温某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易某全额追偿。

法院审理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温某作为担保人偿还了易某与某银行所签借款合同项下800万余元的债务后,能否全额向易某行使追偿权。

因该笔借款发生于易某与温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易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字,温某作为担保人,在担保人处签字,温某对案涉借款知情,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300万元借款系用于偿还二人婚内所购房产的贷款,亦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亦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易某、温某对此均应知情。上述事实能够证明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易某与温某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温某与易某于2017年协议离婚时,没有约定由谁清偿涉案共同债务,诉讼中双方不能协商确定承担债务份额,因此,法院视为双方份额相同,确定应由双方各自承担50%。温某偿还了全部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有权向易某追偿。故对温某主张的代偿金额,易某应向温某偿还其应承担的50%部分。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仅在担保人处签字,不必然排除该债务可能系夫妻共同债务。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结合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以及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等进行判断。即使夫妻一方仅以“保证人”或“抵押人”身份签字,若其同时参与合同签订、知晓债务用途,或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非仅属另一方个人债务。

法官提示: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借款提供担保时,务必保持高度审慎,既维护家庭和睦,也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签署担保文件前,应主动了解借款的真实用途,核实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若一方未参与借款事宜且未从借款中获益,需谨慎评估是否签字,避免因债务性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债权人向夫妻一方出借款项时,应审慎核查债务性质,防范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风险。建议优先要求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务人签字确认;若仅一方签字,需主动核实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并留存借款用途、双方知情同意等相关证据,避免影响债权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