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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恋爱转账起纷争 法官辨明“情”与“债”
发布时间:2026-08-12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赛某与古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互加微信后,两人相谈甚欢,感情迅速升温,很快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恋爱中的赛某对古某深信不疑,古某以生活开支急需为由,先后向赛某借钱8000元。

好景不长,二人之间感情出现了裂痕,随即分道扬镳。分手后,古某迟迟未偿还此笔借款,昔日甜蜜的恋人变得形同陌路。2024年5月,赛某偶遇古某,积压许久的情绪彻底爆发,当场要求古某偿还借款。面对赛某的质问和追讨,古某承认了借款事实但表示暂无还款能力,便当场写下欠条承诺8000元在一个月内还清。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古某依旧没有履行承诺,多次催要均无果,2026年3月,心灰意冷的赛某将古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古某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木力得尔·科孜尔别克深知恋爱纠纷情理交织,处理不当易激化矛盾。为此法官在联系到古某后,随即组织双方展开调解工作。

“这笔钱是你主动赠与我的,欠条也是你逼我写下的!”

“你不讲诚信,这笔钱是当时你问我借的,你承诺会还款!”双方各执一词,调解现场一度僵持,古某承认收到赛某转账8000元的事实,但否认该款项为借款,欠条也是受迫所写。赛某认为这8000元是其通过微信转账给古某的,并提供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证明其属于“借款”而非“赠与”。

法官根据赛某提供的证据进行查看核实,古某在索要借款时,确实存在同意偿还的意思表示,且在后续赛某的催要中,古某也曾作出同意偿还、尽快还款的明确意思表示,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法官在调解中明确指出,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为维系感情所产生的节日红包、互赠礼物、日常就餐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属于赠予行为,一般不予返还。但双方意思表示存在借用或者借款关系的,出借人可以依据债权债务关系主张返还,债务人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古某以恋爱关系占有该笔钱款后长期回避推诿,违背诚信原则,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法律绝不允许以“感情”为名,行“侵占”他人财产之实。

“接收对方钱款并承诺偿还,事后却矢口否认,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做人原则!”法官对古某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和教育引导,古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当场返还5000元,考虑昔日情分,赛某也自愿放弃了3000元的主张,这起持续三年的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法官说法

情感无价,法律有界。恋爱中的经济来往,要多一份清醒,少一份糊涂,涉及大额款项尽量留存借条、转账凭证,既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尊重他人财产。无论何种关系,诚信才是维持长久的根本,唯有守法守信,方能让情感和财产皆得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