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2024年5月23日,孙某以家庭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彭某出具借条借款10万元,借条借款人处仅孙某一人签名。当日,彭某未将10万元转给孙某,而是直接转入孙某丈夫林某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孙某、林某均未还款,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未在借条上签字的配偶林某,能否以“不知情”为由,免除其对转入自己账户的借款的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基于两种情形:一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借条系孙某一人出具,但孙某承认借款用于家庭经营生意需要,且转款凭证表明10万元借款系直接转至林某账户,同时彭某与林某之前就因林某家庭生意存在多次转账往来,表明林某的账户实际被用于家庭经营的资金收支,林某虽辩称“不知情”,但未能提供证据反驳事实。因此,法院认定该10万元债务符合“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令林某、孙某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法官说法
夫妻应避免混用个人金融账户,不要使用配偶账户接收本人个人借款。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应关注资金流向,要求“共债共签”或固定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