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王某与金某经朋友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生育了儿子小金。后两人于2024年9月不再同居生活,孩子自出生起一直随王某生活。自从两人分开生活,金某未向王某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金某是小金的生物学父亲,王某诉至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要求金某支付欠付抚养费,并一次性支付至小金18周岁的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
和龙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金在王某、金某分手后,一直跟随母亲王某生活。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小金由王某抚养。综合其所提供的证据,结合双方的经济收入情况以及小金的实际需要,判决金某向小金支付自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抚养费9000元,此后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金18周岁。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不因父母未登记结婚、一方经济困难或已有其他子女而免除。
本案中,法院适用抚养费判罚标准,在明确被告法定抚养义务的基础上,结合其实际收入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合理确定抚养费数额,既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这种处理方式,既打破了对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偏见,传递了“非婚生子女不应被区别对待”的司法态度,又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同时也提醒社会公众,任何试图以自身经济状况为由推卸抚养责任的行为,均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