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阿伟与小芳(均为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七天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阿伟发现小芳情绪不稳定、行为怪异,起初阿伟以为小芳只是初次离家较远,情绪低落,未将此事放在心上。某日,小芳又发脾气并殴打阿伟,阿伟无奈报警,民警上门调处后怀疑小芳患有精神方面疾病,阿伟遂与民警将小芳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
为确定小芳是否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阿伟前往小芳婚前的居住地医院逐一查询小芳的就医记录,最终在某医院查询到小芳的就医信息,病历资料载明小芳因渐起言行异常已十年余,经诊断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更令阿伟难以接受的是,出院记录显示小芳是2024年10月才从精神病院出院,而双方11月就登记结婚了,阿伟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遂诉至宁化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精神疾病属于在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本案中,小芳婚前即患有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无论症状是否消失,其在与阿伟结婚登记前均应当如实告知,但其及家人未告知相关病史,影响了阿伟的知情权和婚姻自主选择权,且在婚后复发,影响了正常的家庭生活,故判决撤销阿伟与小芳的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是否可撤销婚姻,关键在于一方是否在婚前明确告知对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精神疾病不同于一般疾病,因该病具有遗传性、突发性、复发性等潜在特征,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时,若一方知晓另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一般人会慎重考虑不结或暂缓结婚,因此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该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本案小芳未如实告知阿伟其婚前即患有精神分裂症,阿伟依法可请求撤销婚姻。
法官提醒,婚姻是人生大事,关乎家庭和睦、子女未来与一生安稳,不幸的婚姻将拖累自己、伤害家人、贻害后代,不应敷衍将就。男女双方应审慎择偶,在充分了解对方性情、身体及家族病史后再登记结婚,并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理性评估婚恋风险。婚后若发现对方患有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